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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理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继续教育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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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符合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才,依据国家教育部2005325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育人为本、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结合四川理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新生入学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四川理工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录取通知书》,按《通知书》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向我院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15天,未请假不按时报到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报到时,须查验《录取通知书》,并交近期半身正面脱帽 寸照片五 张。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不得向学校隐瞒疾病。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须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治疗期间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持医院康复证明,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疾病未康复或者逾期不申请、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在校生注册

第四条   1、在校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应当按学院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首先完清学费和相关费用的缴费手续,然后持交费手续和《学生证》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逾期2周又非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学院不再保留其学籍。

2、学生报到注册,应由本人办理,不得托人代办。完成注册手续者,学院应在其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年制。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优、良、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的折算:90分至100分为优、80分至89分为良、70分至79分为中等、60分至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考试原则上采用闭卷方式进行,时间为两小时。根据某门课程的特点,须采用开卷笔试或适当延长考试时间者,须由任课教师提出,经学院批准。

属考查的课程,考核形式一般采用开卷,题型和要求上与考试课程相区别,答题时间参照考试课程确定。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于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安排正常补考一次。

第八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期终考核者,必须事先向学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的学生必须于下一学期开学后与正常考核不及格的学生一起参加补考,成绩仍登记为正考成绩。补考期内仍不能参加考核的缓考课程,作为不及格处理。缓考、补考不及格者,学院在毕业前夕再安排补考一次,成绩登记在补考栏内。

第九条   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除期终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外,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1、无故旷考者;

2、考核违规者;

3、考核时不交卷者。

如经教育表现较好的,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

第十条   学生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终考核,该门课程学期成绩以不及格记载,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1、一个学期内,对某门课程无故旷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以上者;

2、一个学期内,缺交或未完成必交作业1/2以上者。

第十一条  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如获得国民教育系列同层次同专业相应课程的单科合格书或有关面向社会报考的国家级等级证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后经学院审核同意,可以免修。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四条   经过补考,学年考核成绩累计有四门课程不及格者(凡跨学期开设的课程,每个学期考核的,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应予作留(降)级处理。被作留(降)级处理的学生,可申请跟班试读。跟班试读的成绩达75分以上(含75分)者,可参加学院在毕业前夕安排的不合格课程再补考,再补考成绩合格,由学生申请,学院批准,可取消留级处理;不愿跟班试读者,留(降)级后,对已合格的课程可以免修,在校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习。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有关程序和要求转专业:

①工作调动,岗位转换,待业青年就业后原学专业与现就业岗位、专业不符者。

②学生经批准休学,而复学时无级、无原专业可复者。

③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④学生录取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学生在本校范围同层次、同科类转专业、转学习形式的,由学院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属于下列特殊情况,需要跨科类转专业的,须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文理兼收的专业;学生从艺体专业转到非艺体专业,文考招生录取的线需达到当年非艺体专业录取分数线;非英语类专业转入英语类专业,学院须对学生的英语水平组织专门的测试(必须笔试),测试达到要求的学生;其他跨科类转专业的学生。

2、学生因工作调动、户籍迁移、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国内其他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也可申请转入我院。转入和转出,都须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3、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转专业、转学制或变更学习形式:

  ①由专科(高职)转入本科;

②招生考试科目不一致的专业不得互转;

③毕业年级的学生;

④作退学处理的学生;

⑤在校期间已经有过一次转专业的学生;

⑥无正当理由的学生。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审查属实应予休学:

1、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内因请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3、应征入伍者;

4、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七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休学申请表》(一式2份)并交验必要的证明,经学院同意方可办理休学手续。自休学获准之日起,休学生效。学院认为或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应予休学,而本人又不申请休学者,学校劝其休学,并书面告知本人。自接到休学书面通知之日起,休学生效。

第十八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获准休学者,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其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在校学生应征入伍而休学者,其学籍可保留至退役后一年,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休学累计时间不得超过2年(应征入伍者除外)。

休学学生自休学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必须办理完休学手续并离校。休学期间,学生的行为后果自负。

第十九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持原申请休学时有批复的其中一份《休学申请表》,由所在地街道或乡政府或学生单位在休学期间的行为表现鉴定书(因病休学者还需持医院康复证明)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注册手续。凡无故未按时申请、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不得复学,取消其复学资格。因伤、病未康复不能按时复学者,可申请续休(以一学年为期)。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留校学习,不准参加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其成绩无效。

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经过补考后各学期累计有四门课程不及格者。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有进行考核的,每个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的,均应按一门课程计算。毕业设计(论文)按一门课程计算。

    2、有两次考试舞弊行为或两个学期擅自不参加期终考试者;

3、经医院证明,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4、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者。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7、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一条   凡拟应予退学的学生,由教务部门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填写《退学学生登记表》并签暑意见,交学院院长会议研究决定。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应予退学的,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院长会议决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直接送本人的,学院将退学决定书在校内公告栏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视为有效送交本人。

第二十三条   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有效接收到退学决定书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退学处理无异议的,自申诉有效期结束之日起,学院退学决定生效;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并经申诉复查后维持原决定的,自申诉复查决定下达之日起,学院退学决定生效。

第二十四条  退学学生自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切行为后果自负。应予退学的学生,应在学院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并离校,由学院出具退学证明。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五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离校半年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再回校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补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七条   不能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或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的学生,毕业离校前不安排补作,先发给结业证书。在毕业离校半年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补做合格者,可补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八条   本科毕业生,凡符合四川理工学院成人、自考本科毕业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院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学生应妥为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一律不再补办。有特殊需要者,经本申请,学院同意,可开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和学院统一安排和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持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病假在三天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的由教务部门批准。学生因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在三天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的由教务部门批准。

     请假期满,学生须及时向班主任、教务部门销假。学生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科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旷课时间按课程表规定的时间计算,如有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勤勉好学,立志成才。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社会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扬和奖励。奖励分为物质与精神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表扬与奖励的方式主要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和奖金等。

   第三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构成考试违纪、作弊的,按《四川理工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实施细则》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考试作弊的处理,参照《四川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实施。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院长会议决定,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在受理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随意撤消。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于200591日起执行。如今后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时,则按新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四川理工学院成人教育学院。

(注:四川理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和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参照本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相关规定执行)

 

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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