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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理工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行为规范及相关规定
[继续教育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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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理工学院文件

 

川理工〔2017〕32号

 

四川理工学院

关于印发《四川理工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行为

规范及相关规定》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的课堂教学行为,严格课堂教学管理,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现制定《四川理工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行为规范及相关规定》。经学校研究,现予以印发,请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理工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行为规范及相关规定

 

                                      四川理工学院

                                 2017年3月10日

附件

 

四川理工学院

教师课堂教学行为规范及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的课堂教学行为,严格课堂教学管理,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特制定《四川理工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行为规范及相关规定》(以下简称《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核心环节,是授课教师为学生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的主要场所,授课教师应把课堂作为神圣的育人殿堂,做到为人师表,严谨治学,用科学精神和人格魅力教育和感染学生。

第二条  授课教师作为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对课堂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坚持教书育人的职业道德,把课堂作为教学相长,以教风带学风,从而形成优良校风的重要场所。

第二章  教师课堂教学基本规范

第三条  教师上课应有基本的礼仪。教师进入课堂上课时应有如下环节:教师:上课!学生代表(班长、学习委员或值日生):起立!教师:同学们好!学生全体:老师好!教师:请坐下!

第四条  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师授课时更应该保持衣冠整洁、仪表端正、言行文明;严禁在课堂吸烟,严禁在课堂吃东西,严禁酒后授课,上课时必须保持通讯工具关闭或静音,严禁在课堂上接听电话、收发信息或使用通讯工具浏览其他信息。

第五条  授课教师应严格履行职责,按课表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不得迟到,不得提前下课,不得自行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不得擅自调停课或找人代课,每天授课时间应不超过6学时(部分特殊课程除外)。

第六条  教师应使用普通话授课,授课教师不应长时间坐着授课(除怀孕、生病、操作计算机演示等特殊情况外)。

第七条  授课教师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按照课程实施大纲的进度计划,坚持每堂课上课前认真备好课,做好本课程必需的各种教学资料的准备工作,特别应准备好停电等因素造成不能使用电子课件的预案。

第八条  教师课堂教学应做到:授课内容正确,教学重点突出,教学难点破解思路清晰;教学方法灵活,课堂气氛活跃,师生互动效果好。力戒照本宣科,不得念幻灯课件或课程讲稿,禁止长时间播放视频(视频播放时间每次不得超过15分钟)。

第九条  组织教学是教师的职责,授课教师应加强课堂纪律管理,对学生在课堂上玩手机、玩游戏、睡觉等不当行为要及时给予纠正劝阻,批评教育,但不得讽刺挖苦学生,不得辱骂和歧视学生。

第十条  不允许授课教师期末以复习、答疑为由提前结束课程;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暗示或泄露考题内容。

第三章  违反《规范》的处理规定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授课教师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全校通报批评及教学事故等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以暂停教师授课(二级学院及相关人员发现情况后上报教务处,在教务处调查、专家组复议、二级学院确认、教师本人无异议的基础上,教务处会同人事处、相关二级学院审核,校长办公会审定暂停教师授课资格)。暂停授课教师必须进入学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学习培训,合格后方能继续授课。

1.授课未使用普通话,影响教学效果者;

2.在课堂上长时间播放视频,教学方法使用不当者;

3.完全照本宣科,完全念课件、教材或讲稿者;

4.同行、专家、干部听课评议较差,且经专家组复议较差者;

5.学生反应差,且经专家组复议确实存在问题者;

6.学生评价结果连续两年在本部门排名最后5%内,且经专家组复议确需改进者;

7.课堂纪律较差,学生在课堂使用手机、玩游戏、睡觉等不当行为的人数超过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对其进行教学事故处理并全校通报(按照《四川理工学院教学违规与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1.因个人原因或私事上课迟到、早退、中途离开教室在5分钟以上者;

2.因个人原因旷课或擅自调停课者;

3.不按规定辅导答疑、布置作业和批改作业者;

4.停课不补或未经批准随意停课,不按教学大纲完成教学任务者;

5.其他教学行为对课堂教学产生较大负面影响者。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体教师(含外聘教师)。

第十五条  被暂停授课的教师或发生教学事故的教师,取消当年的评优资格、职称晋升资格。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四川理工学院行政办公室               2017年3月14日印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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