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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轻化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关于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继续教育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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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点、自考助学站点:

近日,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1 号)(附件1)精神,四川省教育厅及时下发了《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附件2),对我省省内高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正式启动管理和专项整治行动,按照上述通知精神和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广告发布行为

1、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须遵守国家广告监管和教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未经高校法人书面授权或省级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备案,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发布或以教育咨询、学历提升服务等名义变相发布涉及具体高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活动广告。有关书面授权或审查备案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未经用户同意,不得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宣传和咨询服务。

2、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点、自考(助学站点)不得自行开展或授权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开展广告宣传。对于发现涉及本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违法违规广告,请主动交涉、澄清、处理并消除影响。

3、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内容特别是有关入学条件、最低学习年限、学费标准及收取方式、报名途径、高校招生网站地址、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获取条件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出现“无需学习”“无需上课”等虚假违规内容,不得出现“快速取证”“免考包过”“考不过退款”等对教育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模糊自学考试助学活动与主考学校学历教育的关系区别;不得混淆技师学院,专修学院、研修学院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与开展学历教育高校的性质区别。

二、工作安排

本学院促请我校各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点、自考助学站点按照上述2个通知精神从即日起至11月底,对涉及我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活动广告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如有违规发布广告、虚假广告请主动澄清、处理并消除影响。若发现其他虚假站点、违规广告发布等问题线索,请将违规信息发布的网站或软件名称、信息网址及截图等信息收集后,于11月24日前与我院教务办联系,联系人:黄显军,联系电话:0813-5505568,电子邮箱:408201378@qq.com

从2021年12月开始,五部门将根据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提供的问题线索,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届时,我院将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各项指示和工作,将把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结果作为质量考评我校各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点、自考助学站点工作的重要依据。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

附件2: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四川轻化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21年11月5日

附件1: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pdf  (0.49M)[下载]  [PDF阅读]
附件2:附件2: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pdf  (0.21M)[下载]  [PDF阅读]

【编辑: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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